法学练笔系列(2)——《略谈死刑的存废》

2004-06-06 08:02 | 在玩一遍

《略谈死刑的存废》

关键词
死刑特征 功利性 现状与发展

死刑制度由来以久,它作为刑罚中最严厉的惩处制度,从产生之日起所由此引发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何谓死刑,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曰极刑,是剥夺人的生命权的惩处制度。也正是因为它的这种严厉得近乎残酷的惩处方式,使得千百年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从“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主义说教,到“基本权利绝不能剥夺”的人权学说;尤其是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近代启蒙思想家们所提出的自然权利学说,更构成死刑废止论的一块重要基石。种种迹象似乎表明,死刑废止已经成为当今和今后刑罚发展的一个趋势。
但是,不能忽略了现实——迄今为止世界上有大半的国家依然沿用死刑制度。不管是赞成废除的还是赞成沿用的,双方都没有足够的理由和理论让对方折服于自己的观点。因此众多的国家中,有继续沿用死刑的,有废除死刑的,有部分废除或沿用死刑的,更有先废除尔后因种种因素而恢复死刑的。
人们对死刑的存废之争何以如此旷日持久的拉锯下去。“归根结底还是人类对其自身,尤其是人性方面认识的局限性造成的,死刑正是因为直接涉及了“生命”这一神圣的权利而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
我们评价一种社会现象首先要公正、客观,要正视一切所能感知的有利与不利,光明与阴暗;对待缺陷与阴暗面。
如果说是人性演绎为社会制度的话,那么死刑也正是对人性某一角度的反映,甚至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它根源于人类报复的本性。但直到今天,存废双方仍然是各执一词,谁都无法说服另一方。笔者在此“班门弄斧”意以抛砖引玉。不过由于笔者能力有限,谬误之处在所难免,故恳请各为读者批评、指正。

一、客观看待死刑的历史发展极其特性
1、报复性
关于死刑的起源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有人认为死刑是神的权力,国家代表神的意志实施死刑。有人认为“刑起于兵”,从俘虏战俘开始。但可以肯定的是,刑罚意义上的死刑是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的。如此看来,“报复时代”(奴隶制时期)的仇杀就是最早的死刑。这也就是说,死刑的诞生先于法的出现。这并不矛盾,死刑从属于法律这没错,不过事实上,在法律特别是成文法出现之前,死刑的雏形就早早呈现。
早在原始社会,仇杀现象既已存在,但其在当时只能作为死刑的雏形,因为死刑作为刑罚的方式,其存在是以法的存在为依据的。随着法的产生,仇杀被纳入了法律,被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成为了早期的一种刑罚手段。由此可见,死刑的一大特性是它的“报复性”。最为典型的依据就是著名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理论。可以说,这反映了雏形中的死刑的“报复性”。从人性的角度来分析,死刑根源于人的报复本性。事实上,对于一个罪犯,公众更关心的是罪犯是否受到了惩罚,而不是罪犯以后去做什么。“报复”并非常人想象的带有贬义色彩的行为,事实上“报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当一个人以某种非正当的手段获得了某种利益,这对那些以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就是一种非正义。要实现公平与正义,就要剥夺前者的利益,否则,后者就会对社会正义丧失信心。黑尔格说过“不法侵害是对社会秩序的否定,正当的报复(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否定,双重否定则使秩序回到了正义的轨道上来”。因此,谋杀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社会正义就要求剥夺谋杀犯的生命。死刑的发展历史充分地证明了报复性对于死刑存在的重要性。
2、威慑性
毫无疑问,死刑是最具有威慑力的刑罚。并且它的这种威慑力在封建社会达到了空前的恐怖。
死刑从奴隶制社会的简单的报复性,发展到了封建社会的威慑性。死刑的威慑力被封建统治阶级“运用”到了极致。导致威慑力被滥用的原因有四:第一,进入封建社会法律的主体呈现复杂化,法律要调整的对象多元化,无形之中使得死刑的适用范围客观上被扩大了。第二,由于封建统治者迷信死刑的威吓作用,有意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在中国,素以宽简而著称于封建刑律的《唐律》死罪条文也达229条,占全部法条的一半有余。(1)第三,行刑方式极其残忍。封建统治者为了扩大死刑的威吓力,在死刑的行刑方式上大做文章,使行刑场面极为血腥残酷,惨不忍睹。无论中外,烧死、绞杀、车裂、分尸、腰斩、活剖等等酷刑在封建刑罚中比比皆是。中国秦代刑律中,死刑多达19种,包括车裂、扑杀、定杀、戮等等。第四,株连无辜。诛灭九族、株连无辜被封建统治者视为家常便饭。被誉为中国古代名君的乾隆,大兴文字狱,连珠者达数百人之多,连儿童婴孩也不能放过,亲朋好友自不得幸免,甚至罪犯所在的村社的全体都遭连坐。这一时期死刑的残酷性被表现得空前绝后,使人“谈刑色变”。
二、对死刑“功利性”的浅析
与其它的刑罚相比,死刑具有最高的威吓性:首先,人对死亡的恐惧感是其他恐惧所无法比拟的。死亡是不可预知的,没有人会知道死亡的感觉。人对这个世界总是充满了留恋,而死亡却要将这种无尽的留恋化为“无”,让每日活动着的大脑和意识归为“无”。可以说,“不可预知”和“终结意识”就是恐惧之源。其二,死刑是不可挽救的。一旦罪犯被处以死,那么这一切将无可挽救。因为人不可能“起死回生”。这种“不可挽救”强化了人们对死刑的恐惧。正是由于人们对死刑的恐惧,使得功利性趋势着人们的心理,它会让正准备举刀行凶的凶手衡量一下“功利”,或者让蓄谋叛乱的罪犯掂量一下行为之后的后果。死刑的这种功利性和威慑力让犯罪者在进行不法侵害前或者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有着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震慑力!很多情况下,这种功利性能让左右犯罪者的心理,使其知途迷返。
从功利论的角度来设计一个制度,刑罚的设计是通过剥夺罪犯的某种权利以达到惩罚的目的;被剥夺的权利作为犯罪行为的代价,往往等于甚至高于犯罪行为本身的危害,利用人“价值取舍”的心理来达到威吓潜在的犯罪人群和遏止犯罪的目的。死刑是以处死犯罪者作为犯罪的代价来产生其威吓作用的。折磨性的死刑被废除后,死刑就成为“极刑”,“死”成为了最高的犯罪代价。
三、浅析赞成废除死刑派的几种观点
1、威慑力不明朗说。
死刑的反对者认为,没有科学的证据证明死刑的威慑力比终身监禁大。笔者在网上看到了一则关于加拿大废除死刑前后的对比,大致是这样:加拿大1975年的杀人案件比率是平均每10万人有3.09人;1976年废除死刑,到1980年,下降为每10万人中有2.41人。自那以后,杀人案件一直呈下降趋势。到1999年,杀人案件比率下降到每10万人中只有1.76人。(2)死刑反对者以此证明,死刑的威慑力没有具体的证据和科学依据,或者说死刑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大。
尽管这种观点建立在合理依据之上,但并不能由此来否定死刑存在的意义。死刑虽不足以遏制所有的犯罪,但其作为极刑,如果废除了死刑,其它刑罚对那些极端犯罪的遏制力会更显得捉襟见肘。譬如说,如果废除死刑,那么终身监禁无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那么那些已经被判终身监禁的犯人不就是达到了刑罚的极限了吗?简言之,就是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人就可以在监狱里为所欲为,甚至可以杀死其他犯人和狱警。反正他们自身的刑罚已经达到了极限了。
和对加拿大的犯罪率调查刚好相反的是,美国埃莫里大学三名专家通过对美国在过去25年处死的717人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处死一名杀人犯,平均可以使18人打消杀人的念头,而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速度越快,其威慑力越大。这足以证明,死刑的威慑力是其他任何的刑罚所无法比拟的。
2、人权说
死刑反对者认为,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无论国家还是他人必须尊重人的生命权。而死刑恰恰完全剥夺了一部分人的最最基本的生存权,是一种不公正的制度,所以应当废止,应当维护人的生存权利。
何谓公正?“公正乃是具有均等、平等、同等、比例性质的那种回报交换行为,是平等、相等、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3)卢梭在其著名的《社会契约论》里提到“社会并未白给他什么。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股东,从而有权支取其股本”每个人应当平等享有权利,可谓“天赋人权”。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人权,特别是人的生命权是不可侵犯和剥夺的。一旦有人为了其目的而非法的剥夺了他人的生存权那么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法国的《人权宣言》里着出了解答:“每个人行使天赋的权利以必须让他人自由行使同样的权利为限。”那么,不难看出,杀人者不应当再享有他所侵犯的同等的权利,或者至少这种权利必须受到极大的限制。国家剥夺了杀人者的生存权,并不是“错上加错”的野蛮行径。抛开行为背后的动机,将所有的“行为”不加区别地列在一起,其谬误之处不言自明。如果不分动机、不分立场,单看行为的话,那么,过失杀人和故意杀人有何异?如果说生命权是一种绝对理念的话,那么,世间万物的生命都应是平等的,人类又何以能肆意杀害所谓的“害虫”,杀食所谓的“家畜”而恬然自得?“生命权是绝对权利”为暴徒辩护是虚伪的。犯罪与合法行为的差异不在形态上,而在法律上。
3、错杀无辜不可挽回说
反对死刑者认为,一旦出现了被判死刑的冤假错案,在行刑之后,即便是澄清了事实一切也已经无可挽回。诚然,在死刑制度下的冤魂有许多,的确是令人痛心而无可挽回。不过这并不能成为推翻死刑的理由。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弊端。我们不能只谈它的积极性而忽略消极性,同理,我们更不能用它的消极性来反对甚至诋毁它积极的一面。应当用辨证是方法来看待。死刑能在多大程度上惩罚犯罪和减少失误取决于人们对死刑的操作水平。这正如枪和枪手,能否发挥枪巨大的威慑力和杀伤力以及减少误伤率,取决于枪手,而不是枪本身。死刑是一种制度工具,它究竟会产生怎样的效果,取决于制度的操作者——人。因此,我们要做的不是去作无谓的争论,而是如何想办法使现有的制度更有利于人类社会。

四、死刑的现状与未来
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有近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据有关组织的最新统计,75个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犯罪,不论轻重,都不得将犯人处以死刑。另有14个国家规定,除战犯外,其他犯人不得处以死刑。还有20个国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废除死刑,但在过去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没有处死过任何犯人。 随着现代法治思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执行死刑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但这并不能成为废除死刑的证据。因为慎用死刑和废除死刑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前者认可死刑,而后者否定死刑。其他86个国家仍明确保留并执行死刑。美国于1976年恢复死刑,现在50个州中有38个州的刑法中有死刑,美国联邦政府的军事法和民法中也有死刑的具体规定。在我国,保留死刑是党和政府的一贯主张。我们一贯认为,对罪犯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再者,如果废除死刑,监狱的管理将面临新的挑战,而很多的终身监禁者无形中是在浪费国家的资源。
一些专家认为,死刑及其行刑方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确实是在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文明,代表了国家、人民的意志,代表了正义和公理;但是,它确实又以极残忍的方式暴露了人类非常极端的另一面。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待死刑的判决,都持更加审慎的态度,程序也十分复杂。另外,对于死刑范围的规定及行刑的方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都正朝着更人道的方面去考虑和施行,如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式采用的注射死亡,在极短的时间内让犯人死亡,减少了对肉体的折磨。看来,死刑的废除或保留,法律理论家仍将继续争论下去。
国际人权组织称道:“死刑是最残忍、不人道与堕落的刑罚,并且侵犯生命权”,并以此作为废除死刑的根本理由。呼吁联合国大会发布力劝在世界范围内完全废除死刑的一个宣言,呼吁关于人权的所有非政府组织在国内与国际范围内做出每一努力来确保死刑的废除。
笔者所认为,死刑的确有其弊端,也许终究有一日随着人类的文明进步死刑会被废除。不过就目前而言,死刑制度对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方面同样功不可没。死刑体制有其必然的局限性,经过千百年的争论后,人们依然选择保留它,是因为目前没有其它更好的制度可替代它。它不是最好的制度,但它是目前最适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制度。对于其局限性,人们只是采取种种办法来改良它,而不是因此就选择放弃这种体制。一种制度应否存废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人性,是否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死刑的存在是因为它符合人的报复本性,它的威慑力依旧无任何制度能够撼动。死刑惩罚罪大恶极之人,将一种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排除出去,应该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对于犯罪,人们要求惩罚;对于犯罪者,人们要求报复。人性使然,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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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教程〉
(2)〈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 作者刘仁文
(3)〈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公正:以德治国的最重要原则》 作者王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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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白的世界里,一条明亮笔直的狙击线,终结一切的黑暗与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