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练笔之八:谈谈与克隆技术相关的法律问题

2002-08-17 12:04 | 无忌林

2001年11月25日,美国先进细胞技术公司向全世界宣布,世界上第一例用人类胚胎干细胞克隆出的人类早起胚胎诞生了。一时间,世界舆论为之震惊。各国政府、各国际组织及相关研究机构、社会名流纷纷发表言论,表示反对这种实验的进行;各国的有关机关也相继表示要出台有关法律,以禁止克隆人类的实验。
那么与克隆技术相关的到底有那一些法律问题呢?本文将试图作一些分析。

一、 有关科学技术与法律
法律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一方面,它强调社会各主体间的契约关系,通过这种关系规范社会市场秩序和人际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规制国家与社会。这两方面共同的作用,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制度框架。
法律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滞后性。什么叫做法律的滞后性?它是指任何一种法律只可能针对社会已经出现的问题加以规范。因为任何一种行为都需要一定的实施过程,而立法工作又须有严谨的论证和谨慎的举措,所以,法律的出台就往往显得要远远迟滞于社会现实的产生。尤其在有深厚判例法传统的国家,比如英国,更是要求在实际案件及纠纷已经产生的情况下,通过判例的方式进行立法。这样,法律对社会现实的依赖和保守的特点就愈加明显。
之所以要强调法律的滞后性,是本着这样一种信念,即法律应当作为社会最后救济手段,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因而法律的制定、实施都要十分的谨慎。尤为重要的,是法律必须建立在切实的社会现实之上,不能搞建立在推测或是幻想、空想上的“空中楼阁”式的法律;这既不够严肃,也不够慎重,更不能体现对社会和个人的保护。
在现代社会,立法上最需要考虑的,便是对于一些先进科学技术的立法规制。科学技术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实践有着较大的区别,主要在于科学的规律性要大大超过一般社会实践的规律性。根据这一规律性,我们常常可以推测出一些尚未进入实际操作程序的实验将指向的结果,预知科学技术可能发展的方向和它将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对于这样一种情况,是否可以作出有超前意义的立法?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不超前立法,我们面对突然而至的社会现实就有可能手足无措、无所适从,引发社会混乱,导致对人们利益保护的不力;超前立法,我们又必须考虑到,科学预测毕竟还只是预测,即使在逻辑上,我们也不能穷尽甚至不能肯定,现实到底会发展成什么样子,因而立法是否符合法律的客观性这一基本性质就很值得怀疑。
从历史实践上看,对于科学技术的立法不乏体现超前性的先例,但更多的还是采取了较为谨慎和保守的态度。比如,1978年第一例经人工受精产下的婴儿在英国诞生,而直到1990年英国才在有关法案中正式承认有限制的人工受精生殖技术的合法地位。
就目前而言,大多数国家对于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的立法十分重视,但实际行动仍然大多保守,这与上面分析的原因应当有相当重要的关系。

二、当今世界对于克隆技术立法的实践及我国的态度
对于克隆技术的立法研究,近期成为各国法律研究的一个热点。各国对于克隆技术立法的态度也并不一致。大多数国家明确表示反对以任何形式的将克隆技术用于人类的实验;对于用于生物研究领域的克隆意见分歧则比较大,但是一般而言都是没有足够的理由禁止的。
世界上最早在高等哺乳动物上实现克隆再生的英国,自从克隆羊“多利”研制成功后,就开始有关法律制定的研究工作,并在2000年以修正案的形式对1990年的生育法案加以修正,规定禁止生殖克隆的实验,但允许有限制的使用人体胚胎细胞用于科学研究,但所得胚胎在一定时间里必须销毁,并禁止进一步实施克隆的行为。韩国等国也采取了相类似的立场。
另一方面上,欧洲议会和日本国会都于2000年分别通过决议和法案,禁止任何用克隆技术进行医学研究的行为。最有代表意义的,则是2001年7月在美国众议院通过的有关法案。虽然该法案尚未经过美国参议院的通过而最终生效,但该法案表明的全面禁止利用人类胚胎干细胞进行生物和医学方面研究的态度,还是对全世界有关问题的研究起到重大的指导作用。
在我国,卫生部表示,我国赞成以治疗和预防疾病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但研究必须是有序的,并要在有效监控条件下进行。卫生部说,我国将加速相关立法,促进克隆技术的安全使用和健康发展。对研究克隆人的态度,则是:不赞成、不支持、不允许、不接受任何克隆人实验。我国有关部门已经邀请专家,共同制订关于干细胞研究生物伦理准则的草案,以期和国际接轨;并呼吁国际社会应当机立断,迅速采取一致行动,通过有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或者公约,来制约克隆人研究。

三、有关法律、伦理方面理论研究的焦点
将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从生物学家和医学家的角度来说,一方面是为了探索生命奥秘,揭开生命本质问题的面纱,进一步了解自身,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利用克隆技术和基因技术治疗一些有关的疾病,造福人类。
当然,将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我们必然要面临这样的问题,即生殖克隆是否可以被允许;相应的,这一问题可能导致整个人类社会道德、伦理、法律体系的大震荡。这也正是现在社会舆论界、伦理界、法律界对有关研究一片反对之声的原因。
对于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克隆技术绝非简单的生物体复制,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所谓“复制”、“拷贝”有着本质的区别。即使是人类的生殖克隆,也不仅不可能违背基本的科学规律,而且只有遵循科学的规律,实验才能成功。比如,认得诞生必须是由精卵结合的细胞发育而成,同性的生殖细胞之间无论如何进行核移植或合成,都没有可能产生新的生命体;而要让男性孕育新的生命,虽然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是没有捐献卵和人造子宫,这种实验同样不会成功。
克隆技术用于人类,尤其是用于生殖,会导致人类在家庭、婚姻关系上的一些不便,因为一个以克隆方式孕育出来的生命,按照现有的法律应当是你的子女,但是从生物遗传学的角度来看,他(她)又是你的弟弟(妹妹),这无疑给人类的家庭伦理和法律制度带来了混乱。但是,相应的问题在人工受精的领域也引发过争论,但最终大家还是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解决了家庭身份关系的问题。那么为什么在克隆的问题上就决不可能有这种解决的办法呢?
还有,克隆技术对人类尊严和人格权利也有冲击。比如,克隆技术将使为解救身患非基因性疾病子女的父母再作一次生育更为方便。用克隆技术在生育一个孩子,等于为病人创造了一个孪生弟弟或妹妹,他们的基因是完全一样的,移植血液、骨髓甚至器官等等,都绝不会出现排异。但是这样的行为必然会引发生育孩子的目的地讨论。反对这所持的观点会是,因为这种目的而进行的生育,违背了人类繁衍生命的普遍价值标准,损害了人的尊严和人格权利;赞同者则会质疑,繁衍生命的普遍价值究竟是否存在,况且为一个家庭增添一个生命未尝不是一件喜事和一对夫妇的权利,而假如这一生命又能够拯救一个危在旦夕的生命,将更是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的体现。然而,我们在讨论这种问题的时候必须认识到,相应的问题即使没有克隆技术,也同样会出现。那么这又怎么能成为反对克隆技术研究、推广的理由呢?
更多的反对者提出,克隆技术用于生殖可能会导致社会上男女比例失调。可是,只要稍微有些遗传学之时的人就知道,生男生女的奥秘其实并不玄妙,即使没有克隆技术,人们照样可以通过对饮食、生活习惯、居住环境等等方面的控制,轻而易举的达到控制后代性别的目的。
当然,生殖克隆在目前的世界社会来看,还不是必须的生物技术,而且人们的意识不可能在一时间得以扭转,加上克隆技术本身存在的技术缺陷,将生殖克隆合法化的时机尚不成熟;而医疗克隆和用作科学研究的克隆技术的发展,最终结果必然是克隆技术的普遍化和生殖克隆的普遍化。因此,在相关问题上采审慎的立法态度还是可取的。

不过,正因为克隆技术尚不完善,对生命本质的探索还将继续,相关的问题尤其是法律问题又是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的,因此对有关问题的关注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将是很有意义的。我们也将与世界一起继续对有关问题加以研究,希望有一天能真正将科学进步与人类生活进一步联系起来,达到为人类造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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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the Gre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