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练笔之七:克隆人问题的法理与社会学思考之浅见

2002-08-17 12:03 | 无忌林

对于克隆技术的立法研究,近期成为各国法律研究的一个热点。各国对于克隆技术立法的态度也并不一致。在我国,卫生部表示,我国赞成以治疗和预防疾病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但研究必须是有序的,并要在有效监控条件下进行。卫生部说,我国将加速相关立法,促进克隆技术的安全使用和健康发展。对研究克隆人的态度,则是:不赞成、不支持、不允许、不接受任何克隆人实验。我国有关部门已经邀请专家,共同制订关于干细胞研究生物伦理准则的草案,以期和国际接轨;并呼吁国际社会应当机立断,迅速采取一致行动,通过有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或者公约,来制约克隆人研究。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认识有关克隆人的问题呢?

一、 克隆与克隆人:科学技术的呓语
1997年2月,英国科学家伊恩·威尔姆特(Ian Wilmut)和开思·坎贝尔(Keith Campbell)在Nature杂志上公布了他们以细胞核移转方式用成年母羊的乳腺细胞复制出一头取名为“多利”的绵羊的报告。 “克隆”(Clone)一词在一夜之间就成为了一个家喻户晓的新名词。
所谓“克隆”,是英语Clone的音译。从生物学的角度,Clone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名词,它指无性繁殖系;二是作为动词,指进行无性繁殖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克隆”理解为一种简单的复制,即由一个成年生物个体的体细胞,经普通的有丝分裂而非减数分裂,产生新的个体细胞,并进一步发展成为成年个体的过程。这容易使我们联想到一些低等生物的无性繁殖。但实际上,也并非这么简单。我们现在所研究的克隆技术,常常有一些必须经历的人为程序。通常,研究人员要将一个母细胞的细胞核取出,使之丧失遗传物质,同时取出一个待繁殖的细胞的核物质,将其植入母细胞内,并为其提供繁殖的环境,使其分裂、发育,从而生长为成体。这就是所谓“细胞核移转方式”的克隆技术。
这种技术操作原理较为简单,更主要的是应用广泛。在生命科学领域的各种研究中,都会用到这种技术。我国早在50年代,便已使用原理相同的技术完成了对蝌蚪的复制。然而,人们对于将该项技术应用于人类的态度还是较为谨慎的。
将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生殖克隆(reproductive cloning),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克隆人”;另一个则是医疗克隆(therapeutic cloning),即用于医治一些绝症和基因疾病的克隆研究。它们合起来,被称为广义的“克隆人”计划。
现今的科学家大多对医疗克隆不加以反对,因为医疗克隆可以通过对基因的复制、改变等途径治疗诸如帕金森综合症、阿尔兹海默氏症、神经麻痹、糖尿病、中风、刘格里戈氏症、癌症和不孕症等在内的多种严重疾病,有很高的研究和实用价值。 而对生殖克隆的争议较大。科幻小说家很早就提出了“复制人类”的假想。比如,赫胥黎在其作品《美丽新世界》(Brave New World)中,就描绘了一个以所谓“布氏程序”克隆人类的社会。 尽管其目的并非在描述技术本身,而是有很大的表现政治理想的目的,然而他的描写已经给人类的克隆提供了一个可资了解的景象。而自从“多利”羊的出现,包括美国、意大利等国在内的不少激进科学家就不断提出要进行克隆人的研究。各国对人类胚胎的克隆研究都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突破。2001年11月25日,美国先进细胞技术公司向全世界宣布,世界上第一例用人类胚胎干细胞克隆出的人类早期胚胎诞生了。这意味着,只要人类愿意,可以在任何时候“制造”出克隆人来。一时间,世界舆论为之震惊。


二、 克隆人的障碍:伦理道德秩序的黑洞
我们必须认识到,克隆技术绝非简单的生物体复制,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所谓“复制”、“拷贝”有着本质的区别。即使是人类的生殖克隆,也不仅不可能违背基本的科学规律,而且只有遵循科学的规律,实验才能成功。比如,认得诞生必须是由精卵结合的细胞发育而成,同性的生殖细胞之间无论如何进行核移植或合成,都没有可能产生新的生命体;而要让男性孕育新的生命,虽然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是没有捐献卵和人造子宫,这种实验同样不会成功。而医疗生殖的好处也显而易见,降低治疗成本,提高治疗效率,这些都是对人类有相当的好处的。
即便如此,今天的大多数人还是无法接受克隆人的存在的。原因也是明了的。人们当然可以通过对科学发展和人类本质的了解消除对克隆技术甚至克隆人的偏见,但是伦理道德的形成与改变皆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早在二十年前“试管婴儿”诞生之初已经引起过极大的争论,因为人们不能接受一个一方亲代来源不清的婴儿的出世。甚至有人将它与古老的“借腹生子”相提并论,竟然认为其间差异不过是在“操作”而已!当然,如果上升到哲学高度,可能还有一点让人们惊恐的,即“上帝造人”的过程竟然也可以为人们控制了,这岂能不产生“信仰危机”?
克隆技术尤其是克隆人的诱惑与之相比,在伦理和道德上更是障碍重重。
比如,一个以克隆方式孕育出来的生命,按照现有的法律应当是你的子女,但是从生物遗传学的角度来看,他(她)又是你的弟弟(妹妹)!如果说“试管婴儿”是对人类伦理秩序和家庭体系的震荡的话,那么克隆人给人类带来的极有可能就是整个家庭体系和血缘关系的崩溃!
再比如,也有人提出,克隆技术将使为解救身患非基因性疾病子女的父母再作一次生育更为方便。用克隆技术在生育一个孩子,等于为病人创造了一个孪生弟弟或妹妹,他们的基因是完全一样的,移植血液、骨髓甚至器官等等,都绝不会出现排异。但是这样的行为必然会引发生育孩子的目的地讨论。反对这所持的观点会是,因为这种目的而进行的生育,违背了人类繁衍生命的普遍价值标准,损害了人的尊严和人格权利;赞同者则会质疑,繁衍生命的普遍价值究竟是否存在,况且为一个家庭增添一个生命未尝不是一件喜事和一对夫妇的权利,而假如这一生命又能够拯救一个危在旦夕的生命,将更是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的体现。
更多的反对者提出,克隆技术用于生殖可能会导致社会上男女比例失调。虽然这一问题其实并非是克隆技术带来的困境,也可以解决,但是这一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显示出人类面对巨大的社会改革的恐慌和缺乏理智。
无论如何,这一次人类都可能面对一个巨大的挑战,人类的信仰体系、生命观和生育观都极有可能面临一个大的蜕变。这一切的后果,则都将由人类自己来承受。


三、 克隆人的价值:经济与科学的诱惑
克隆人得到的支持,除了来源于一些颇具野心的科学家外,多数是出于各方面利益的考虑。
其一,克隆人将会带来的是经济上的利益。现在,包括“试管婴儿”在内的很多辅助生育技术因为较高的环境要求和技术要求,常常要有很高的资金投入,对于消费者也往往花费过高。而克隆技术由于操作原理简单,一旦取得技术上的突破,其费用将大大降低。这无疑是克隆人可能得到承认的重要因素。
其二,克隆人将会带来的还有科学研究上的价值。克隆人的研究,是人类进一步从生命科学的角度研究自己的本质的一个途径。通过对克隆人的研究,人类可以将对自身研究继续推进。比如,对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就是与克隆技术相关的技术研究,了解胚胎干细胞与其他种类的干细胞的区别,我们就可以更为确切的了解人类从受精卵经胎儿而成为婴儿的具体过程和机能。 这对于研究人类的生活史是有很大的意义的。
其三,对于人的生命权和生育权的理解也会更进一步。克隆技术给一些无法生育的夫妇更多的选择,而且它给他们提供的是一种生育与自己有完全血缘关系的子女的方式。当然这在很多方面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一方面,我们知道从生物学角度,生育的自然选择其实是生物保持进化前进性的关键。遗传学上可能出现的无法生育的境况,实际保证了生物品种的一贯性,而不会出现“怪物”。因此,以生物技术的方式帮助不孕的夫妇直接生育,很有可能造成婴儿质量的下降,从而引发更大的人类的危机。但另一方面,生育权又是不应被忽视和剥夺的人的基本权利。理论上,一切人都有选择生育或是不生育的权利。这是因为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而延续生命的使命感则无疑是每一个人可能具有的价值取向。德沃金说过,“自由决定生命的宪法权利”。虽然他指的是美国背景下的情形,但无疑对于生命权和其不可分割部分的生育权,是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的。 法律出于对社会和当事人的权利的关怀,禁止一些可能导致所谓“奇胎怪婴”的婚配与妊娠,但是它既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些有先天缺陷的婴儿的产生,也不能从更高的价值的角度否认他们出生与存在的价值。从给人以终极关怀的考虑,法律应当给予那些希望能够生育的夫妇以可以通过合理手段完成生育的可能。在这个问题上,在生命权与生育权的领域中,也有人提出,作为生命体,婴儿是否也有选择的权利。这又是一个尖锐的问题。虽然问题本身并非因克隆而产生,但这个问题也是意图克隆人的人们需要注意的问题。一些国家的法律上规定了认为人具有权利的开始的具体阶段,这又在逻辑上给予了探讨此问题的必要性。
其四,属于医疗克隆领域的人体器官的克隆,也是一个讨论的热点。现在的人们难以想象,人体的器官如果也能被作为产品加以生产,会出现怎样的局面。与此相关的,是更多问题的发生,诸如这种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等一系列法律上的关系的产生。这些也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总之,现在的情况是,支持克隆人的理由也不少,并且随着认识的加深,这种技术肯定会有更大的突破。


四、 结语:克隆人的禁止、限制与规制——法律的使命
在这样一个社会现象面前,法律当然不能无动于衷。况且,人类社会的法律无不是以该社会的伦理道德作为其基础而出现的,而它又是社会基本秩序的最终保障。
在“多利”羊出现之时,各国就纷纷行动,相继出台法令,禁止将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的研究。1997年11月1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人类基因组和人权的宣言》,要求禁止克隆人类。1998年1月12日,欧洲理事会通过《禁止克隆人的议定书》。另一方面上,欧洲议会和日本国会都于2000年分别通过决议和法案,禁止任何用克隆技术进行医学研究的行为。 最有代表意义的,则是2001年7月在美国众议院通过的有关法案。虽然该法案尚未经过美国参议院的通过而最终生效,但该法案表明的全面禁止利用人类胚胎干细胞进行生物和医学方面研究的态度,还是对全世界有关问题的研究起到重大的指导作用。 一时之间,“禁止克隆人”成为人类对于这项颇有价值的科学技术的普遍态度。
但是克隆技术本身的价值随着科学的发展正在越来越受到关注。在欧洲理事会1998年《关于禁止克隆人体的附属议定书》中就没有绝对禁止克隆技术的研究。 世界上最早在高等哺乳动物上实现克隆再生的英国,自从克隆羊“多利”研制成功后,就开始有关法律制定的研究工作,并在2000年以修正案的形式对1990年的生育法案加以修正,规定禁止生殖克隆的实验,但允许有限制的使用人体胚胎细胞用于科学研究,但所得胚胎在一定时间里必须销毁,并禁止进一步实施克隆的行为。 韩国等国也采取了相类似的立场。
对于伦理与道德的质疑,人们也提出新的观点,认为对于那些需要利用克隆技术来改变自己身体缺陷以谋取生活的更高质量与价值的人来说,禁止克隆人的研究是对他们利益的无视,尤其是对那些身患绝症、饱受病魔折磨的人来讲,更是巨大的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行为。
技术上依然存在的缺陷,是现今克隆技术不应当过于放松限制的重要原因。但是,随着技术的完善和人类认识的发展,克隆人肯定会一步步的得到承认。在这一点上,法律应当采取的将依然是体现最终关怀的力量的措施,逐步的放开和有效的规制。选择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制克隆人技术的途径,也许注定是今后这一领域法律制定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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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the Gre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