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练笔之五:“自然状态”论之批判——梅因的《古代法》再读…

2002-06-28 00:02 | 无忌林

“自然状态”论之批判——梅因的《古代法》再读之随想

亨利·梅因,是著名的英国历史法学派学者。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他居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他的研究方法开创了一个时代。其不朽著作《古代法》至今还为人们津津乐道,并不断引用。
读巨匠之作,必有常读常新之感。这次启发我的是梅因对自然法学派的批判,是对自然法立论基础——自然状态的评析。
我想,对自然状态说的理解与扬弃,对于我们了解自然法理论和西方法治径路,思索我们的法治道路的选择,是非常有帮助的一件事。
一、“自然状态”的由来
既然要批判,我们就应当知道对象是什么。根据梅因的考证,“自然状态”最早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学者对于“自然”和“自然法”的研究。
诚如梅因所言,希腊人惯于将“自然”理解为某种原始元素或规律的结果的物质世界,把宇宙结构解释为某种单一原则的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样的自然观当然不能适应要求了。于是后期希腊各学派更新了他们的“自然”的概念,在物质世界上加上了一个道德世界,而“他们所理解的自然不仅仅是人类的社会的道德现象,而且是那些被认为可以分解为某种一般的和简单的规律的现象。”梅因指出,古希腊的学者幻想,倘若不是凑巧的意外,人类很可能会使自己活于较简单的行动规律和一种比较平静的生活中,甚至在斯多葛学派,“按照自然而生活”这个命题便成为了其哲学哲理的总和。到了务实的罗马人,他们对于法律学的精雕细琢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斯多葛学派的影响。按梅因的说法,“斯多葛哲学上的希腊理论对法律学上的影响,并不在于它们提供给罗马法的特殊论点的数量,而在于它们给予它的单一的基本假设”。而这个“假设”便是“假想中的自然状态”无疑了,而自然法被介绍到罗马时,也“带来了高度哲学权威的威望,并且被认为是同罗马民族较早和更幸福的情况有联系的”。罗马法学家为了说明“裁判官”对法律学所作的改进,从希腊借用了一个人类“自然”状态的学理,而这自然社会正是所谓出现于由现实法统治的社会组织之前的社会。
自然法在欧洲的复兴最早在意大利出现,而使自然法成为为举世所注目的理论的,无疑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和其集大成者——卢梭了。卢梭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人们之间除了在年龄、体质、生理上存在差别外,不存在奴役和被奴役、服从和被服从以及其他任何不平等。那里,人们没有危害他人的邪恶和欲望,只有自爱心和对同类的怜悯心。他重申,自然状态并非像霍布斯所说的“人对人像狼一样”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自由、平等的“黄金时代”,随着人类能力的发展和智慧的进步,所谓“不平等”获得了力量,于是私有制产生了。紧接着,为了那少数在不平等下的利益,实在法和实在的制度就被建立起来了。因此,“自然状态”才是人类社会本来的面貌,人们应当以此为准,摆脱实在法的束缚,投奔“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怀抱。卢梭的“自然状态”说成为了自然法学派的经典论断,也被资产阶级革命派引为指导思想和鼓舞力量。而古典自然法学派在卢梭也达到了学说之鼎盛。
二、“自然状态”之疑
这样一个“自然状态”固然令人莫名的感动,然而基本的理性又提醒我们,对于这一理论有必要保持怀疑。
首先,从逻辑上来说,“自然状态”究竟是什么,我们的答案并不确切。自然法学派告诉我们,“自然状态”曾经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他们又告诉我们“自然状态”是社会的默认值,我们的社会或多或少留有其迹象;同时他们还试图证明,“自然状态”又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应然状态,是奋斗的目标。我们不能否认,“应然”不意味着“从未出现”,然而,就这些先哲的表述而言,我们同样不能分清的是,这“自然状态”的关键所在究竟是因为它是初始状态,是现实社会默认值,还是因为它是应然的终结;换言之,就是自然法学派在提出“自然状态”说的时候,自己也模糊了,在幻想、历史和现实之间迷失了自己的所在:先是面对人类社会提出一个假设,这没有问题;随后,在假设的基础上揣摩人性与社会的发展,这也无可厚非;到关键的第三步,他们又在这假设的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类社会的所谓一个初始状态或应然情形,而根本不理会现实究竟怎样。如果我们可以无视假设的不确切性,当然可以无动于衷;但实际情况是,我们不可能这样永远止境的接受下去。最终,在逻辑上,“自然状态”只能是一个空中楼阁。
其次,从哲学上来说,“自然状态”也是困难重重。一方面,就自然法学家的描述中看,自然状态无疑是一种完美的状态,其意义相当于宗教中的天堂。然而,这种完善与我们一般的哲学对世界的认识是不相吻合的,因而其现实性和可实现性是令人怀疑的。另一方面,自然状态对人性的设定也会造成模糊。人类是怎么会产生不公的?人自己有没有因素?究竟是少数人的过错还是多数人的过错?人还能回到那个“自然状态”吗?这样一来,“自然状态”的应然性也就要被怀疑了。
再次,从历史学和人类学的角度来看,自然状态更是毫无根据。梅因就指出,所谓的“自然状态”、“初始状态”似乎只有在“幻想黄金时代的诗歌”里才能发现。而“黄金时代”的概念本身已经是置身在近现代社会的文化背景下而被理解了,而至今尚没有什么确切的考古发现可以证明那个时代的存在。“自然状态”说把人类进化、社会发展从动态中割裂出来,成为一个个的点位,而并非一个流动的过程。自然法学家们无疑是忽略了两个重要的因素:第一,从生物进化的角度,当人从猿中分离出来的时候,人类社会同时形成。这个社会与我们今天的人类社会有着密切的关联,而且我们宁愿相信就当时人类的智力水准和未开化的道德伦理水准来说,是决不可能达到“自然状态”的要求的,第二,我们还不能回避这样一个事实,那“自然状态”概念提出之本身基于现实的人类社会而作的臆测,这一概念本身已经深深烙上了时代的印记。因此,自然法学派揭示的“自然状态”是不是实际可能存在的那个“自然状态”,其实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自然法学家碰到了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境况。
梅因一针见血地指出,自然法理论遇到如此的尴尬,乃是因为它把“过去”与“现在”混淆起来了。他说:“自然法从实际效果讲,是属于现代的产物,和现存制度交织在一起的东西,是一个有资格的观察家可以从现存制度中区分出来的东西。”这个论断无疑是正确的,这也指导我们在认识自然法、自然状态时应当注意,批判“自然状态”说并非是一概否定自然状态理论中有价值的观点,我们要批判的只是自然法理论的研究方法和思路而已。
三、为“自然状态”辩
“自然状态”这一概念既然是站不住脚的,那么是否它的提出就毫无价值呢?当然不是。从某种程度来讲,“自然状态”的提出(或者说,是自然法理论的兴起)拓宽了人类的思路,进而打开了人类对法治径路追求之门,这一点在古罗马和近代西方的历史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证实。
尽管我们质疑“自然状态”是否确切存在过,但是自然状态本身的良好的特性是任何一个理性的人不能拒绝的,而这正是自然法理论长盛不衰的自由。它使我们乐观的面对世界、面对未来,它使我们有所寄托——因为人类毕竟还是可以从纷繁的现实中得到自救。
在历史上,自然法和对自然状态的信念,唤醒过沉睡已久的人性,掀起过波澜壮阔的人类自我解放的革命大潮;而对于每一个阶段的人类社会,自然状态都给人们一种衡量的标准与尺度,给人们不断完善社会与自我提供力量。
倘若我们排除自然法学家为宣扬其理论而设置的欺骗的成份,而把自然状态只看作并不现实的理想和考量现实的标准,以人类的普遍理性作为其存在的价值支柱,那么它也并非对人类追求美好的未来毫无意义。世界上没有完美,可是人类追求完美的脚步也并不会停止。以批判自然法学为己任的梅因就指出,“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四、小结:选择自然法?
自然状态是自然法的立论的基础,理解自然状态对于理解自然法的意义也不言而喻。
今天我们面临一个困难,我们的传统并不允许我们去相信一个并不也不可能实现的理论。按中国的思维方式,要使大多数人接受,先要让他们以为这可能实现曾经存在这与自然法学家的努力倒颇有联系了。可是我们的理性告诉我们,它不可能存在,那么我们还可能接受它吗?
这个疑问摆在我们每一个人面前,也许在更仔细的思考前不如不回答。但是有一点肯定可以鼓舞我们作出决定,那就是我们将要作出的抉择,关乎中国未来法治的前景和中国社会发展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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